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評價〔2012〕184號
關于印發2012年度中央企業境外子企業
財務決算報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做好境外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全面反映中央企業境外子企業資產狀況、經營成果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為企業經營管理和出資人監管工作提供依據,我們制定了《2012年度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套報表反映中央企業所屬全部境外子企業(含境外辦事機構)的財務決算情況,由會計主附表、財務情況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決算專項說明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各項指標口徑和編制要求,以及境內會計準則、會計年度和境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填報本套報表。
二、按照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全級次分戶填報的總體要求,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包括紅籌股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企業)全部納入本套報表的填報范圍,均應按照規定分戶填報本套報表。全級次報送整套報表存在困難的,經向國資委備案同意后,可只填報報表封面和會計主附表。以單純持股為目的、自身不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BVI、殼公司等離岸公司,可不分戶填報本套報表。
中國華潤總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南光(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駐港澳地區中央企業在按照要求編制《2012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同時,應單獨編制報送本套報表,以全面反映中央企業境外資產與經營狀況。
三、各中央企業應準確、規范建立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庫,并按照屬地原則建立純境外子企業數據庫,客觀反映境外經營子企業(即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均在境外的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建立純境外子企業數據庫,應將境外子企業返回境內投資企業(包括裝入紅籌股公司的境內企業)的數據予以整體剔除,同時將其投資主體(境外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以及相應的權益進行剔除。在對權益進行剔除時,投資成本以及直接計入資本公積的股權賬面價值從資本公積剔除,因被投資企業損益形成的股權賬面價值從未分配利潤剔除。
四、本套報表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境外子企業應當將外幣記賬本位幣折算成人民幣。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按照2012年12月31日的即期匯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按照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按照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五、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夯實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基礎工作,規范編制財務報表,提高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質量。一是全面清理核實境外子企業產權、人員、戶數情況,理清產權、財務隸屬及經營管理關系,明確管理責任,加強管理與監督。二是全級次報送財務決算,認真做好銀行賬戶、實物資產、債權債務、股權投資等財產清查工作,清理關閉非必設、兌現風險大的銀行賬號,根據履約進度及時釋放銀行保函,完善固定資產登記造冊工作,加大境外資產管理力度。三是強化境外子企業決算審計管理,原則上應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對暫不具備條件、經備案同意進行內部審計的,內審機構應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要求,規范出具審計報告;積極探索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做好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完善工作。四是加強境外財務情況分析,充分利用決算信息資源,深入分析境外業務發展態勢、經營績效、債務風險和資產質量,揭示管理短板,提出政策建議,促進提升境外國有資產運營效益。
六、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表應于2013年4月30日前報送國資委,并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具體報送材料包括:
?。ㄒ唬┢髽I集團應正式行文報送集團合并的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匯總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以及境外子企業數據庫和純境外子企業數據庫(含分戶和匯總數據)。合并財務情況說明書應重點說明在境外開展經營活動的有關情況,對返回境內投資經營的相關情況可適當簡化。
?。ǘ┤壱陨希ê墸┮约叭壱韵轮匾惩庾悠髽I應報送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決算專項說明、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電子文檔。
(三)其他子企業應報送財務決算報表的電子文檔。
七、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是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編制工作,按照國資委財務決算管理工作要求,明確境外財務決算職責分工,落實填報責任,認真組織做好境外財務決算報表的編制工作,并按時報送。
在編制過程中,如有疑問或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聯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