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國務院國資委修訂并公布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考核辦法》修改的必要性
《考核辦法》實施以來,得到了絕大多數中央企業的認同和支持,在促進企業深化價值管理、引領科學發展方面的成效比較明顯。但隨著“一五三”總體思路的深入推進和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業績考核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金融危機的影響還在持續發酵,未來一段時期宏觀經濟不確定、不協調和不可持續的問題比較突出,保增長、提效益的任務十分艱巨。二是中央企業資產、收入規模較大,但資產使用效率、盈利能力還有較大提升空間,價值創造的考核導向有待進一步深化。三是中央企業整體自主創新能力還不足,大部分企業沒有自主品牌和與跨國公司一決高下的技術優勢;國際化經營程度普遍較低,相當一部分企業還不具備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和條件,促進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考核力度有待加大。四是部分企業經營波動較大,強化任期考核與任期激勵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考核政策需要進一步完善。五是對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業,實施差異化考核,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增強服務國民經濟全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增強業績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中央企業更好地落實“做強做優、世界一流”戰略目標,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第四任期的《考核辦法》。
二、《考核辦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由原來41條增加到47條,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考核指標“少而精”,完善考核指標體系。
考核的導向主要體現在指標設置上。這次考核指標完善的思路,是弱化規模、突出質量、強化管理、做強做優。
1.年度基本指標。維持“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不變。
2.任期基本指標。保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取消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更換為總資產周轉率。
3.年度和任期分類指標。將年度和任期分類指標的條款作了修改。
(二)深化經濟增加值(EVA)考核,引導中央企業提升發展質量。
一是進一步強化業績考核的價值導向,絕大多數中央企業EVA考核指標權重提高到50%,利潤總額指標權重下降為20%。
二是充分考慮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國際、國內環境因素和中央企業實際資本成本水平,繼續維持第三任期的資本成本率不變。
三是進一步規范EVA指標口徑,將“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股利”視同無息流動負債,減少了企業對指標計算的岐義,增強了考核工作的操作性。
四是設置基準值,提高了EVA目標報送要求,引導企業強化價值評估和價值管理,使資本增長與價值提升協同推進。
五是設置EVA條件作為A級企業進級門檻,規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
(三)更加突出業績考核在促進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面的導向作用。
一是企業為突出主業和做強做優而清退、處置資產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在計算EVA時可以不予剔除。
二是對外向型企業,要求引入國際化經營指標作為分類指標,納入年度或任期考核,并對國際化經營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任期考核給予特別獎,予以表彰。
三是企業報送的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規定的基準值,但處于結構調整期,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
(四)更加突出業績考核在促進自主創新方面的導向作用。
一是在計算EVA時,企業管理費用項下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和當期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繼續予以加回。
二是對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在國際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任期考核給予特別獎。
三是對科技進步要求較高的企業,應選擇一項符合主業發展的科技投入或產出指標,作為分類指標納入考核。
四是在確定業績考核系數(原經營難度系數)時,引入技術投入比率作為計算因子(權重為5%),進一步強化科技投入的考核導向。
(五)更加突出對標考核,促進企業做強做優、爭創一流。
一是鼓勵中央企業選擇反映所處行業特點和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指標,與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標,并將對標內容納入考核。
二是完善目標值報送及計分規則,對年度和任期基本指標目標值達到行業領先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滿分,引導企業向優秀水平看齊。
(六)完善差異化考核,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一是在確定考核指標權重上,區分軍工、儲備和科研企業,電力、石油石化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是對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經國資委核準后,可以在利潤目標值審核或完成情況核定時予以考慮。
三是企業報送的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規定的基準值,但處于行業周期性下降和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除外。
(七)完善與考核緊密掛鉤的獎懲內容。
一是將考核辦法中“完成全部考核目標值(經濟增加值指標除外)為C級進級點”修改為“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終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進入C級”,以督促企業更加關注管理指標的提升。
二是增加“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國資委將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的規定。
三是除國際化經營、自主創新外,對業績優秀及在管理進步、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也給予任期特別獎。
四是關于任期激勵。將“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核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等內容寫入《考核辦法》。
五是績效薪酬延期比例由40%降低至30%,以增強考核激勵效果。
(八)落實董事會責任,進一步發揮國資委和董事會兩個積極性。
一是獲得業績考核授權的董事會試點企業與國資委的業績考核溝通工作,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要貫徹落實好國資委的考核政策。
二是國資委要結合中央企業和行業平衡情況,對董事會試點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